关于2017-2018年1-6月份中央自治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清算事宜的通知
关于2017-2018年1-6月份中央自治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清算事宜的通知
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 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 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2]2177 号)规定,为做好该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你旗县区 2017 年、 2018 年 1 - 6 月应上解中央资金为 万元,请及时上解。对不按规定及时上解的行行为,自治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上述的上解资金,已通过 2018 年市与旗县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完毕。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19 年 11 月 19 日